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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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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水利局 绍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平安渔业示范县”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绍市水利〔2017〕157号

各区、县(市)渔业主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落实《农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平安渔业示范县”创建活动的通知》(农渔发〔2010〕27号),《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平安渔业示范县”创建活动的通知》(浙海渔安〔2017〕6号)精神,决定在全市开展“平安渔业示范县”创建活动。现将《绍兴市“平安渔业示范县”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各区、县(市)实施方案于8月20日前分别报送市水利局和市安监局。
  绍兴市水利局联系人:方华良
  联系电话:85163990,传真:85163991
  绍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系人:张宝庭
  联系电话:85162126,传真:85161567
  附件:绍兴市“平安渔业示范县”创建活动实施方案

          
  绍兴市水利局            绍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8月4日

                                   绍兴市“平安渔业示范县”创建活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农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平安渔业示范县”创建活动的通知》(农渔发〔2010〕27号)以及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平安渔业示范县”创建活动的通知》(浙海渔安〔2017〕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努力构建渔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减少渔业安全事故,实现渔业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绍兴市水利局、绍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决定在全市开展“平安渔业示范县”创建活动,为确保活动效果,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通过开展“平安渔业示范县”创建活动,切实提高全市渔业安全生产水平,深化各区、县(市)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意识,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有效落实;促进渔业安全监督管理法律化、制度化、常态化;推动渔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构建安全生产管理的长效机制;提升渔业防灾减灾能力,有效减少渔业生产安全事故;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渔业健康发展和渔区社会稳定。
  二、创建内容
  “平安渔业示范县”创建活动以各区、县(市)为单位开展,严格按照《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平安渔业示范县”创建活动的通知》规定的内容开展创建活动,明确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明确责任分工,全面落实渔业安全生产政府管理、部门监管、船东船长主体和基层组织管理责任,形成强大渔业安全生产监管合力。
  (二)加强教育,提升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坚持预防为主,规范并加强渔民上岗培训监督检查,重点强化从业人员专业培训、管理人员培训、船东船长面对面安全教育,提升广大渔民群众和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法治意识及专业技能。
  (三)完善制度,健全渔业安全管理机制。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制度建设,强化科技支撑,提升监管能力,建立隐患治理监督、以港管船监管、渔船动态监管、应急救援、监管保障、责任制考核等一系列机制,确保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三、创建标准
  “平安渔业示范县”培育创建分市级、省级和国家级三个等级:
  (一)“市级平安渔业示范县”标准:经市级渔业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安监部门审核确定,且考核评定标准总得分必须在160分及以上(考核评定标准中带*项总分必须达80分及以上);
  (二)热“省级平安渔业示范县”标准:经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安监部门审核确定,且考核评定标准总得分必须在180分及以上(考核评定标准中带*项总分必须达90分及以上);
  (三)“国家级平安渔业示范县”标准:经农业部渔业局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核确定,考核评定标准执行部局相关文件规定。
  四、实施时间和步骤
  (一)准备阶段(实施方案印发日—8月20日)
  各区、县(市)要根据实施方案要求,迅速成立创建领导小组,指定相关领导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创建活动,并结合工作实际,指定专人负责,做好部署和宣传发动工作。
  (二)实施阶段(8月21日—10月31日)
  各区、县(市)要在辖区内广泛开展“平安渔业”创建活动。根据全国平安渔业示范县考核标准(内陆),组织开展实施。通过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渔业安全监管体系、规范渔业安全生产制度、完善船东船长和渔民培训机制、落实责任追究等工作,进一步深化创建活动的内容和形式,同时做好创建活动总结及其材料上报工作。
  (三)申报审核阶段(11月1日-11月30日)
  按照相关创建内容准备工作台账和资料,做好向市级部门申报工作。
  (四)考核验收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
  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区、县(市)创建工作进行现场考核验收。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区、县(市)要切实加强对 “平安渔业示范县”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把创建活动作为全面提升渔业安全管理能力的重要抓手,通过培育创建活动开展建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长效机制,形成“政府领导、部门负责、分工协作、责任落实”的工作机制。
  (二)对标看齐,明确任务。各区、县(市)要认真按照创建活动方案标准查漏补缺,明确阶段性目标任务,逐条逐项抓好落实,要进一步创新活动内容方式,全面提高渔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防灾减灾能力,确保完成“平安渔业示范县”创建活动的目标任务。
  (三)广泛宣传,注重实效。各区、县(市)和有关部门要利用各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营造“平安渔业示范县”创建活动良好氛围,要总结创建先进经验,树立先进典型,定期组织检查,切实解决困难,确保“平安渔业示范县”创建活动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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