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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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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水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绍市水利〔2017〕169号

各区、县(市)水利(水电、农水)局,滨海新城管委会农办、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水利职能部门:

  为全面贯彻省、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决策部署,坚持依法行政、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进一步转变水行政管理职能,落实水利审批监管责任,加强涉水审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依法审批、分级审批
  在涉水审批时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省、市行政审批改革明确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权责。在事关防汛安全和公共资源的涉河涉堤(含水域占用)审批时,要严格审批条件,落实非基础设施类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水域等要求,确保建设项目符合区域防洪要求和水域占补平衡。
  二、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审批效率
  通过汇编指南、参加培训、交流研讨等多种形式,提高办事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服务管理能力。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制度,公开办事指南,明确具体办理流程和时限,合理缩短办理时间,提高审批工作效率。
  三、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落实审批事项责任主体,切实加强涉水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有属地管理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建立联动管理、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四、创新监管方式,推进协同联动监管
  运用大数据和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获得项目信息,主动加强现场核查,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至平台,形成线上线下联动、持续有效跟踪的监管机制。要加强与政府其他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系,相互配合,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形成监督合力,提高监管成效。
  五、完善监督检查制度,提升监管能力
  根据项目类型特点和审批事项监管重点,研究制定具体监管规则、流程、措施和标准,用制度规范监管,完善常态化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进而提升监管能力。
  各区、县(市)及开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涉水审批项目的事中事后的监管力度,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保障涉水审批项目符合防洪、水资源管理等要求。

绍兴市水利局

2017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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