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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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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绍兴市水利局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绍市水利〔2017〕139号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理顺局财务管理体制,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根据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结合我局实际,对原局财务管理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现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将修订后的《绍兴市水利局财务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绍兴市水利局
  2017年7月12日

                                       绍兴市水利局财务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理顺局财务管理体制,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现根据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体制
  (一)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实行财务集中办公。局财务负责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财务工作,并组织开展财经法规和政策学习,定期开展检查和内部审计。
  (二)局机关及部分事业单位财务工作纳入局财务统筹管理。具体管理账户为:市水利局本级、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市水库管理站、市农村水利站、市河道管理站、市用水管理处、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三)市水政渔业执法局、市水环境综合整治中心、市水文站、市水产技术推广站、市曹娥江引水工程管理处、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中心、市河道综合整治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财务会计工作实行集中办公,出纳工作在相关单位开展。
  二、预算管理
  (一)根据《预算法》规定和市财政关于预算编制要求,局财务负责做好部门预算布置工作。各处室(单位)应积极配合,对每个项目应结合实际工作,做到基础数据清晰,有据可循,有法可依。预算编制布置会后二十天内,各处室(单位)应编制完成下一年度所涉项目预算草案,经处室(单位)负责人和分管局长签字后送局财务。局财务完成预算编制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财政。
  (二)项目财政性资金在50万元及以上的纳入绩效目标申报,各处室(单位)在上报部门预算时,应同时填报《财政支出项目绩效目标评审表》,由局财务对其填报的内容进行初审,财政绩效处对绩效目标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对绩效目标不符合要求的,局财务应及时通知相关处室(单位)进行修改。
  (三)部门预算一经确定,应严格遵照执行。各处室(单位)要树立“先计划、后支出”的预算概念,对审核确定的预算,要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并安排落实到具体项目,确保全年预算的顺利执行。对超预算的开支,局财务有权拒付。
  三、计划审批
  (一)各处室(单位)需要安排年度预算内项目资金时,应在前一个月的25日前将资金使用计划按以下程序报批后报局财务,由局财务申请资金使用计划,经财政批复后使用。
  (二)10万元以上专项资金使用,由处室(单位)提出申请,根据《绍兴市水利局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经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三)纳入局财务统筹管理的处室(单位),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资金使用,由处室(单位)提出申请,经局财务审查、业务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主要领导审批;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由处室(单位)提出申请,经局财务审查后,报业务分管领导审批。
  (四)其他实行财务集中办公的单位,参照局上述规定,自行制定相应的资金使用制度。除市河道综合整治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支付外,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资金使用应经业务分管领导审批。
  四、财务审批
  (一)局机关及纳入局统筹管理事业单位财务实行统一审批报销制度,其他未纳入局财务统筹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制定相应的财务审批制度。
  (二)经费报销必须出具合法的、真实的原始凭证,除差旅费以外的所有报销凭证都必须有两个以上经办人签字。单据报销填制凭证时,必须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不得用圆珠笔填制报销凭证。
  (三)按照“分级负责、简化程序”的原则,2000元以下的费用,由经办人填写《绍兴市水利局财务报销审批单(一)》,经处室负责人审查,局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报局办公室主任审批报销。2000元以上的费用,由经办人填写《绍兴市水利局财务报销审批单(二)》,并附具资金使用审批表,经处室(单位)负责人审查,局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报局财务分管领导审批报销。
  (四)领用转账支票必须填制“转账支票领用单”,经局办公室主任签字同意后方可领用,领用人必须在支票存根上签字。转账支票从领用之日起3天内必须使用,一周内办好签字等报销手续,如不使用应及时退还局财务。因公暂借现金须经处室(单位)负责人同意,2000元以下须经局办公室主任批准,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须经业务分管领导批准,10000元以上须经财务分管领导批准。事毕经手人应尽快办理清结手续。
  (五)凡一次活动有多项支出时,经办人员必须归集齐全后,一次性到局财务报销,不得将同一活动的多项支出分次报销。
  (六)局财务要加强发票管理,落实专人保管、专人填票、章票分离。领用发票人员要向局财务一月结报一次。
  五、资产管理
  (一)由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及纳入局统筹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各处室(单位)领用、退还财产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局财务应登记好固定资产的总账和明细账,购置固定资产的原始凭证,要填明购置数量、单价、金额,以便财产登记。局办公室设财产物资保管员,对局财产物资进行编号、分类、登记,定期与局财务进行账实核对。
  (三)现有资产要全面清理、登记、张贴标记,并定期清查、盘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每年由办公室与财产使用处室(单位)进行财产清查核对一次。
  (四)财产的转移,要及时做好财产移交登记手续。对确需报废的财产,经局领导及财政机关同意后办理注销财产登记手续。
  (五)未纳入局财务统筹管理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由相应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制度。
  六、有关费用报销标准
  (一)公务卡使用。根据财务结算中心规定和《绍兴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要求,凡列入目录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签证费、快递费、过路过桥费以及某些特殊情况可使用现金结算支出,并填写现金报销说明书。
  (二)差旅费。交通、住宿、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根据《绍兴市财政局关于绍兴市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绍市财行〔2016〕1号),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原则。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
  交通费、住宿费在标准范围内按实报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费限额标准,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伙食补助费按每天100元包干,其中西藏、青海、新疆为每天120元。
  跨绍兴市出差,有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公杂费按每人每天80元标准包干使用,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按40元标准包干使用。绍兴市内诸暨、新昌、嵊州出差,有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按每人每天60元包干使用,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按30元标准包干使用,
  (三)公务接待费。根据《绍兴市水利局公务接待用餐管理制度(试行)》,由各处室(单位)负责的公务接待,应填写《绍兴市水利局公务接待用餐内部审批单》,经分管领导批准,报局办公室确定用餐地点及标准。公务接待实行餐结餐清,报销凭证应当包括餐费发票、用餐清单、POS机刷卡小票以及公务接待内部审批单、有关来函或通知等。
  (四)会议(培训、考察)费。会议(培训)召开需填写《会议、培训费用预算表》,经财政批复后召开。会期一般控制在1天以内,与会人数控制在100人以内,工作人员的比例控制在15%以内,报到和清场期半天。以会场所在地代表为主的会议以及会议人数少于50人的会议应尽可能利用内部会议室。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会标席签等其他杂费。标准在400元/天/人以内,按照规定的开支标准和开支范围支出,凡不属会议(培训)开支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会议(培训)费用报销时需提交会议(培训)通知、签到单、《预算表》、结算中心审批单、原始发票、明细费用清单、政府采购合同以及流程审批单,培训费报销时应当提供讲课费签收单。
  (五)继续教育费。继续教育费用按市财政局相关管理制度执行,参加继续教育前需经局主要领导批准,事先未经批准的,不予报销。离退休人员参加老年大学学习的,每学期限报两门课学费。
  (六)职工慰问费。因突发意外灾害、大病住院治疗、直系亲属丧故,在职职工给予一次性慰问金1000元,合同制聘用人员一次性慰问金800元。离退休人员生病住院给予600元左右实物慰问。在职职工生日慰问金每人300元,计划生育子女慰问每人600元左右实物。
  (七)独生子女慰问费。在职职工独生子女(十四周岁及以下)慰问费每年60元。独生子女幼儿园保缴费每月补贴50元,由父母双方单位承担,上半年在母亲方,下半年在父亲方报销,每年最高报销250元。若一方无经济收入来源的,则在另一方单位报销,在不同所在地工作的双职工,在子女入园所在地一方报销。
  (八)住房维修费用。已出售的职工福利分房,其公用部分维修,由办公室先报计划,后到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申请维修基金,待资金落实后,进入维修付款。凡无资金来源计划,其公用部分以外的维修均由产权人承担。
  七、其他
  (一)局财务应按月将局机关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报表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局主要领导、财务分管领导和相关业务分管领导。
  (二)局内审领导小组应按照不少于三年一轮的要求,对局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内部审计。
  (三)局领导应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对分管范围内的财务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不定期检查。
  (四)对内审和检查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落实整改。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
  (五)原2016年6月编印的《绍兴市水利局制度汇编》中的 “绍兴市水利局财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

 

绍兴市水利局资金使用审批表(一)
  

项目名称

 

金  额

 

具体内容

  处室负责人:

局财务负责人

审查意见

 

业务分管领导

审批意见

 

  备注:此表用于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资金使用申请,在具体内容栏中应注明资金列支渠道。

绍兴市水利局资金使用审批表(二)
  

项目名称

 

金  额

 

具体内容

  处室负责人:

局财务负责人

审查意见

 

业务分管领导

审核意见

 

局主要领导

审批意见

 

  备注:此表用于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资金使用申请,在具体内容栏中应注明资金列支渠道。

绍兴市水利局资金使用审批表(三)
  

项目名称

 

金  额

 

具体内容

  处室负责人:

局党组

研究意见

 

  备注:此表用于10万元以上资金使用申请,在具体内容栏中应注明资金列支渠道;
  局党组研究意见栏由局办公室主任根据局党组研究决定填写。

绍兴市水利局财务报销审批单(一)
  

付款户名

 

发票号码

 

事 由

  经办人:
  时  间:

金  额

 

处室负责人

审查意见

 

局财务负责人

审核意见

 

局办公室主任

审批意见

 

  备注:此表用于2000元以下财务报销。

绍兴市水利局财务报销审批单(二)
  

付款户名

 

发票号码

 

事 由

  经办人:
  时  间:

金  额

 

处室负责人

审查意见

 

局财务负责人

审核意见

 

局财务分管领导

审批意见

 

  备注:此表用于2000元以上财务报销,并附具资金使用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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