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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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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水利局关于做好排污口设置审核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水利(水电、农水)局,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滨海新城管委会:

  根据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五水共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浙江省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做好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水保〔2017〕15号)和中共绍兴市委办公室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2017年“五水共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绍市委办发〔2017〕24号)精神,现就做好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登记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和监督管理是《水法》、《水污染防治法》赋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推行河长制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控制入河污染物总量、改善河湖水质、保障水安全的关键环节,依法加强和规范入河排污口审核登记工作也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及“五水共治”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

  二、明确工作重点和要求

  1.开展现存入河排污口的审核登记。根据省、市统一部署,去年以来各单位对本区域的入河排水(污)口进行调查核实,并设置标识标牌,基本掌握了现有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下一步,各单位对经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评审批并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入河排污口,由属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保、住建等部门和专家开展集中评估;对经评估予以保留的入河排污口,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名单信息,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资料归档和设置标志标牌。同时,报送环保部门,并提出后续监管建议。此项工作应于9月底前完成。其中,对暂时保留、纳入整治计划的入河排污口,待整治结束后,根据实际情况备案登记。

  2.加强新(改、扩)建排污口设置审核。今后新设置的入河排污口,要结合涉河涉堤建设项目审批,做好新(改、扩)建及扩大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和审核,并把城镇污水处理项目的论证和审核作为重点。

  3.建立入河排污口信息管理系统。通过审核登记的入河排污口,各区、县(市、开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信息录入浙江省水资源管理信息平台,实行“一口一档”管理,并做好信息更新管理工作。

  三、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

  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做好与同级环保、建设、水务等部门和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的协调,加强信息联系与共享,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级河长的作用。同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内部的有关行政审批、河道管理、水政执法、水资源管理等机构要加强配合,通力合作,确保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附件: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五水共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浙江省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做好入河排污口设置

  审核工作的指导意见》

 

 

   

                                    绍兴市水利局

                               2017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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