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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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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水利局关于印发绍兴市渔业船舶领域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绍市水利〔2017〕208号

各区、县(市)水利(水电、农水)局,袍江开发区、滨海新城渔业职能部门:

  根据《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渔业船舶领域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海渔安〔2017〕9号)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渔业船舶领域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现将《绍兴市渔业船舶领域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绍兴市水利局
  2017年10月16日                         

                                   绍兴市渔业船舶领域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浙安委〔2017〕18号)精神,根据《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渔业船舶领域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海渔安〔2017〕9号)要求,结合我市渔业船舶领域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按照省海洋与渔业局相关通知要求,以“一打三整治”专项执法行动为抓手,以“平安渔业示范县”创建为载体,以渔船安全生产“三化”建设为目标,加强安全生产责任、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预防控制三个体系建设,确保全市渔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主要目标
  (一)不突破省定事故和死亡人数年度控制目标。以海洋渔船和远洋渔船安全管控为重点,有效防范较大事故,不发生重特大事故,渔船事故起数、死亡(失踪)人数不突破每年省定控制目标,确保渔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渔区和谐稳定。
  (二)严格渔船管理责任和主体责任双落实。以开展“平安渔业示范县”创建和贯彻实施“渔船安全管理八条规定”为载体,建立渔船安全监管责任清单,全面压实渔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和渔船船东(船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各区、县(市)全部达到市级“平安渔业示范县”创建条件。
  (三)持续推进渔船分类管理全覆盖。对海洋渔船实行人、船、港联网实时监控,对远洋渔船实施动态监管,加快推进内陆渔船标准化船型建设工作,进一步提高渔船安全技术水平,实现全市渔船安全监管无盲区。
  三、重点任务
  (一)压实渔船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将渔船安全生产考核纳入政府工作考核内容,加强对渔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政府领导、行业主抓、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监管工作机制,细化任务分工,落实“三个责任”,形成监管合力。严格按照《渔船安全管理八条规定》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建立考核奖惩制度,健全乡镇(街道)、村社(公司)渔业安全生产基层管理组织,配设渔业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员,全面压实基层渔船管理组织的协管责任。健全渔业安全生产法规制度,修订完善渔船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和渔船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二)加大渔业安全生产管控力度。全面清查底数,以2017年7—12月开展的全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大检查行动为主要载体,全面排查、梳理各类渔船事故隐患和安全风险点,对2015年以来各类渔船事故数据进行认真分析并总结教训,2018年底前,实现渔船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开展专项整治,以2018—2019年时间段为主,在全面清查的基础上,重点整治远洋渔船和海洋渔船事故隐患。严格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三年行动期间,各区、县(市)非事故监管执法处罚比重每年递增5%以上,县级督查不少于辖区渔业企业和渔船总量的30%。实施长效治理,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渔船安全事故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确保各类隐患及时发现无遗漏。全面实施“三个一批”开捕前渔船检查,确保作业渔船处于安全适航状态。
  (三)不发生渔船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加强渔船安全隐患源头治理,定期对全市五家造船厂进行检查,对远洋企业实行“一对一”监管,组织渔政人员进船厂开展政策宣讲,提高企业安全意识。深入推进内陆渔船“三证合一”工作,在逐船采集、核实基础数据的同时,督促渔民完善安全设备,达到以检促改目的。开展外来船员清查检查专项工作,确保渔船和船员安全可控。织密渔船动态监管网,加强与公安、安监、海事、边防等部门的协作联动,建立杭州湾绍兴段水域安全监管、海上搜救联动机制。实施海洋渔船定位系统升级改造工程,实现实时动态监管。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深入推进“一打三整治”、“三战”专项执法行动,依法依规打击涉渔“三无”船舶、橡皮艇作业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按上限处理,坚决执行“四个一律”处罚措施,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四)强化渔业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加强渔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每年至少举办一期渔船操作技能或安全法律法规培训班,切实提高渔民安全认识、风险辨析、安全防护和自救互救能力。严格渔业船员准入管理,落实上船船员实名制登记,规范渔船船员安全责任书签订,严禁渔业船员无证上岗。加大对冒用、租借、转让职务船员证书等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远洋渔船雇佣外国籍船员不得超过船员总数的30%,外国籍船员不得担任驾驶人员和无线电操作员。实施“平安渔业示范县”创建活动,按照通知要求将渔船安全管理“三个责任”,执法管理的登船率、检查率、处罚率,船员安全认知能力、操作能力、应急处置能力的提高纳入到“平安渔业示范县”创建具体内容中,构建渔船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全面推进渔船执法检查、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完善渔港监控设施设备,提升渔船执法监管时空覆盖率。推进内陆渔船标准化船型建设,加快更新改造,进一步提高渔船安全技术水平。推进渔民转产转业,加大“减船转产”工作力度,鼓励转产转业捕捞渔民参加养老保险制度,力争实现渔民养老保险全覆盖。
  四、实施步骤
  (一)组织准备(2017年9月)。制订全市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明确指导思想、工作目标、重点任务,细化工作步骤。
  (二)部署实施(2017年10月—2018年12月)。各区、县(市)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行动计划,制订实施方案,层层分解任务,认真抓好落实。2017年底完成全面清查底数工作,2018年底完成各项规章制度修订和专项整治工作任务。
  (三)抓好落实(2019年1月—2020年6月)。持续深化安全综合治理行动,各项制度落实到各镇、村、渔港、渔业基层组织及企业,推广兄弟县市好的经验,确保实现三年行动计划目标。
  (四)总结评估(2020年7月—12月)。对行动计划实施及成效进行评估,巩固完善渔船安全生产长效治理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市)渔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三年行动计划的重要意义,按照任务分工制定切实管用的实施方案,强化统筹协调、明确职责分工,合理推进落实。全面清查底数情况于2017年12月10日前报市水利局备案。
  (二)加大财政投入。要不断优化支出结构,用好用活各类转移支付资金,重点保障捕捞渔民减船转产、渔业安全生产信息化、渔船动态管理系统建设、渔政执法监管、渔船安全技能培训等工作的推进和实施,提升渔船安全生产基础保障能力。
  (三)抓好任务落实。各区、县(市)渔业主管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和工作重点,严格做好行动推进工作。市水利局将按照“双随机”的原则,强化对各区、县(市)专项治理、科技兴安、规范管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评估,对落实不力的要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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