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新昌县水电局《关于要求对新昌县门溪水库加固改造工程进行蓄水验收的报告》(新水电〔2015〕102号)要求,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水电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有关规定,我局于2015年6月25日在新昌主持召开了新昌县门溪水库加固改造工程蓄水阶段验收会议。根据会议意见,相关单位对各工作报告进行了修改完善,项目法人于2015年7月下旬向我局提交了修改完善后的蓄水阶段验收相关资料。现将《新昌县门溪水库加固改造工程蓄水阶段验收鉴定书》印发给你们,请水库管理单位按鉴定书提出的要求及有关规定认真落实水库运行管理各项工作,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监管,确保水库运行安全。
绍兴市水利局
2015年7月27日
141号附件:新昌门溪水库蓄水验收鉴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