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水利(水电、农水)局,市直有关开发区管委会:
去年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我省水资源费分类和征收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14〕207号),浙江省水利厅也下发了《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的通知》(浙水保〔2014〕76号),我市有关部门以绍市发改价〔2014〕83号作了转发。
现就各地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开展一次全市范围内的水资源费征收的自查自纠工作,各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市直有关开发区管委会在接到本通知后,要对辖区内的水资源管理和水资源费征收情况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自查:
1.是否存在无证取水情况;
2.是否按要求全部安装计量装置;
3.年取水量5万方以上的取水企业是否已全部安装在线监控设施;
4.已发证企业的水资源费是否按规定足额及时征收;
5.计量、监控装置的完好率及巡查、维护是否正常开展;
各区、县(市)水利部门和市直各开发区,要切实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和《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的通知》精神,组织人员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应落实整改措施和时限要求。各区、县(市)水利(水电、农水)和市直有关开发区在6月底前将自查情况和附表报市水利局。
联系人:张建南,联系电话:85164014
附表
填表单位:
取水企业数 | 水泵台数 | 计量装置数 | 在线监测装置 | 无证取水企业 | 2014年未足额收缴水资源费 |
总数 | 完好数 | 总数 | 完好数 | 欠费企业数 | 欠费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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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水利局
2015年6月24日
[全文下载]: 绍市水利〔2015〕1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