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完成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任务,切实解决农民饮用水困难,改善农民饮用水条件,根据绍兴市2011年全市农业农村工作若干配套政策要求,市财政设立农村饮用水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补助和奖励。为加强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乡村分散式饮用水工程,并经县(市、区)立项建设的项目。凡列入水利部和省水利厅建设计划的项目,宜适用部、省级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欠发达乡村及分散式村级饮用水项目。补助标准如下(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列入补助范围):
投资额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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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额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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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额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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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额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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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额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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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额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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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
(含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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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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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0
(含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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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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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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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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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列入水利部、省水利厅建设计划的饮用水项目,不列入本专项资金补助范围。
第四条 凡纳入本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的实施及管理,并经审查、核准后商当地财政部门联文申报,经市水利、财政局考核审定后报市政府同意后下达计划。资金一般在完工经验收后,由市财政局下拨各县(市、区)财政局。
第五条 本专项资金补助的内容为:水源工程、小型净水消毒设施、引水工程、输配水工程、雨水集蓄工程等项目。
第二章 项目和建设管理
第六条 申请本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应由经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或工程建设实施方案。
第七条 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应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第八条 申请本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由各县(市、区)财政、水利部门在当年10月底之前联文向市财政局、水利局提交申请补助资金文件。申请补助资金文件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所在地、投资额、饮用水改善人口、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实施内容、实施时间、项目筹资配套比例及申请补助金额等。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市财政不予立项补助专项资金:
(一)无财政、水利部门联文申请补助的文件或文件主要内容不全的;
(二)虚报项目建设内容的;
(三)地方筹资不到位,留有缺口的;
(四)其他违规行为。
第九条 项目建设应业主明确,业主法人应对工程的质量、安全、资金筹措与使用、进度及投资效益等全面负责。
第十条 项目建设应当符合相应的基本建设程序。
第十一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做好项目供水安全所涉部门技术指导的协调工作,确保供水水质安全。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饮用水项目建设资金筹措以业主自筹和各县(市、区)政府投入为主,市设立的专项资金对项目实行适当补助和奖励。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要实行专款专用原则和效益原则,真正把专项资金用于农民饮用水建设项目上,项目业主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四条 县(市、区)财政主管部门要做好财政专项资金的拨付和管理,加强对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加大监管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纠正,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对工程的实施和验收考核等工作。
第四章 建后管护
第十五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面上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对饮用水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并收集整理项目建设资料及文档,为建后提供管理依据。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移交,明确建后管理责任主体及产权归属,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规章制度,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第十七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本区域范围内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的长效管理机制,明确管护职责,做到责任到人,加强对上岗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提高管护人员的业务素质。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农村饮用水工程长效管理达标考核,积极申报农村饮用水工程长效管理达标县(市、区)。考核办法详见附件《绍兴市农村饮用水工程长效管理达标考核办法》。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要贯彻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加强对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水利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绍兴市农村饮用水工程长效管理达标考核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