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水利(水电、农水)局:
为切实加强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督检查,根据浙水保〔2012〕15号文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开展2012年度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活动安排如下:
一、督查范围
2008年以来在我市范围内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在建项目(包括完工未验收项目)均列为监督检查对象。
二、督查内容
1.检查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是否完善,方案变更手续(审核或备案)办理是否及时;
2.后续设计及施工、监理合同是否包含水土保持内容;
3.现场水土保持措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
4.是否存在水土流失现象或潜在隐患;
5.料场和弃土弃渣是否规范、合法;
6.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否足额交纳;
7.方案批文明确要求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的,是否已得到落实;
8.已完工或即将完工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进展情况。
三、督查方式
按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所在地县级水利局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跨县(市、区)的,由绍兴市水利局牵头,相关县(市、区)水利局参加,联合开展监督检查;对水土保持工作任务相对较重的建设项目,要求相关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和水土保持监测单位参加,并要求其做好相关后续服务工作。
四、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2012年3月),重点项目督查阶段。对在我市范围内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线性工程(包括铁路、公路、桥梁、输变电线路和输油气管道等),以及水利水电、风电、核电等扰动范围广、动土量大的工程项目进行督查。省级及以上审批的重点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计划清单详见附件1,非省级及以上审批的重点项目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督查。
第二阶段(2012年3月~2012年6月),重点项目整改阶段。对在第一阶段督查中发现问题的项目,由检查牵头单位督促业主单位落实整改,并要求书面回复整改意见。
第三阶段(2012年6月~2012年10月),一般项目督查阶段。对2008年以来在我市范围内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在建项目(包括完工未验收项目),除第一阶段已经开展督查的项目,进行面上普查。
第四阶段(2012年6月~2012年11月),一般项目整改阶段。对在第三阶段督查中发现问题的项目,督促业主单位落实整改,并要求书面回复整改意见。
第五阶段(2012年12月),抽查阶段。在第一、第三阶段检查中发现问题较为严重的项目,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抽查。
五、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要按照本通知和浙水保〔2012〕15号文要求,认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检查前,要向被检查单位发出书面检查通知(参照附件2),告知检查时间、检查内容及相关要求;现场检查时,要认真查阅资料,检查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对检查中发现问题较为严重的,要以整改通知书(参照附件3)当面向建设单位进行反馈,并落实整改要求;检查结束时,请填写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信息表(见附件4)与整改通知书一并报我局备案。
附件:1.绍兴市2012年度省级及以上审批项目水土保持督查计划表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督查通知
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督查整改通知书
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信息表
二○一二年三月五日